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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勞簡更(一)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凃傑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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