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勞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凃傑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佐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