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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勞調字第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勞調字第9號

聲請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聲請人
上林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吳永林
聲請人
龍輝工程行即李龍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學香等5 .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全體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許印丁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

四、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復未提出請求金額之相關資料,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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