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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李杭倫

  • 當事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陳志成尤美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聲 請 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相 對 人 陳志成 相 對 人 尤美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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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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