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陳艷紅
- 即被告
以上上訴人與陳素貞等人間因102年營簡字第116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
2,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最高法院84年度台
抗字第554號裁判要旨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
以上上訴人與陳素貞等人間因102年營簡字第116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
2,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最高法院84年度台
抗字第554號裁判要旨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