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勞調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勞調字第9號
- 聲請人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聲請人
- 上林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林
- 聲請人
- 龍輝工程行即李龍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學香等5 .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全體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許印丁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
四、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復未提出請求金額之相關資料,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