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美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