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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304號

給付住宿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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