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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上訴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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