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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 當事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上 訴 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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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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