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