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3號上 訴 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7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