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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佩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2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