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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穀華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告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銘顯
被告
張議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就起訴狀所附附表三之支票應為聲明之調整,並提出證據資料。

兩造應提出以103年3月5日為辯論期日之辯論意旨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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