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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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