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莊阿美
- 當事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上 訴 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4,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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