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72號
- 原告
- 永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鵬
- 被告
- 豊興企業行即林昭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裁定(102 年度營簡補字第3 號)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