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02號
- 原告
-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廼暉
- 被告
- 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郭廼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廼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