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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告
永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豊興企業行即林昭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3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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