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 原告
- 永佳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豊興企業行即林昭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3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