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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杭倫

聲請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相對人
陳志成
相對人
尤美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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