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聲 請 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相 對 人 陳志成 相 對 人 尤美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