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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9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鄭立明
被告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含就被告103年8月29日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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