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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曾鴻銘

聲請人
蔡同化
相對人
伊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梅

上列聲請人與伊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伊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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