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橋本溫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並於起訴狀表示請求先予調解,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