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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原告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暉
相對人
即被告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溫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並於起訴狀表示請求先予調解,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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