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79號
- 原告
- 賴明煌
- 原告
- 陳惠吟
- 被告
- 侯祈安
- 被告
- 袁瑞敏
- 被告
-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322372元及補訴狀繕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均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