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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賴明煌
原告
陳惠吟
被告
侯祈安
被告
袁瑞敏
被告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322372元及補訴狀繕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均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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