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蔡秉儒
- 即第三人
- 相對人
- 蔡震宏
- 即原告
- 相對人
-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侯祈安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蔡秉儒為相對人即原告蔡震宏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由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嗣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之103年9月20日將系爭票據債權讓與聲請人,有債權讓與協議書及債權讓與通知被告之郵政回執附卷可佐。聲請人具狀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惟被告未到庭,即難認被告有同意之意思,則聲請人聲請由法院裁定許其承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