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0號
- 原告
-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滿
- 訴訟代理人
- 薛連豐
- 被告
-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祈安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及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
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