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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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