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 原告
-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