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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被告
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319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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