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原 告 祥睿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聖瀚律師 何佳臻 被 告 趙培名 訴訟代理人 趙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103年度訴字第998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 命在該103年度訴字第998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8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