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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11號

原告
祥睿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慶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告
趙培名
訴訟代理人
趙王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103年度訴字第998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103年度訴字第998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8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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