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291號
- 原告
- 鄭立明
- 被告
-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國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含就被告103年8月29日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