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
- 原告
- 良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興
- 被告
- 李音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