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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淑惠王淑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

原告
良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興
被告
李音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29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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