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蔡同化
- 相對人
- 伊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梅
上列聲請人與伊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伊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