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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鄭喬恩
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法定代理人
張秋琴
相對人
瑞保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巨成
相對人
臺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普司
相對人
捷勝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民事卷宗、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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