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鄭喬恩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貴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琴
- 相對人
- 瑞保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巨成
- 相對人
- 臺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費普司
- 相對人
- 捷勝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民事卷宗、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