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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7號

遷移高壓輸電線電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祭祀公業羅心婦
原告
管 理 人 羅賜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歿)
複代理人
羅國興
被告
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謝佩錦
訴訟代理人
李婉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移高壓輸電線電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①祭祀公業羅心婦之新管理人(原管理人羅金牌如已死亡,其繼承人非當然為新管理人)及羅金牌已死亡之資料到院。②原告之委任狀需新管理人委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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