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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

原告
吳漢琛
被告
全視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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