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
- 原告
- 吳漢琛
- 被告
- 全視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管轄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