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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捷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韋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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