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溫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並於起訴狀表示請求先予調解,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