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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

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曾鴻銘

上訴人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淑賢
被上訴人
蔡佳秀
被上訴人
周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秀、周翠萍間請求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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