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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7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77號

原告
吳漢琛
被告
全視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興(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17日以全視福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利息,惟全視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三興已於起訴前之103年6月30日死亡,則被告全視福有限公司即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104年3月25日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全視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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