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77號
- 原告
- 吳漢琛
- 被告
- 全視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興(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17日以全視福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利息,惟全視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三興已於起訴前之103年6月30日死亡,則被告全視福有限公司即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104年3月25日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全視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