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31號原 告 王敏琳 被 告 黃閔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日13時24分許,於原告所開 設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之天賜彩券行內,竊取 面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刮刮樂彩券,共22張,復又於 同年2月6日上午10時44分許,再至原告之天賜彩券行內竊取面額1000元之刮刮樂彩券8張,業此,原告彩券遺失共19000元,被告之行為實已造成原告之損害,另,被告竊盜行為亦造成原告之門市小姐辭職,也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 ㈡、原告並無資料可證被告實際中獎金額。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則以:被告偷走原告之彩券共中獎約1萬元,被告 於調解程序表明願賠付原告7萬元,嗣因原告不同意。並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1、本件原告係被告所犯竊盜罪(見本院104年度簡字第933號刑事卷)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及判例要旨所揭,自得附帶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 2、又依上開說明原告得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另依「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定,但此指被害人本人而言,至被害人之父母就此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如所侵害者為取得利益之物,則於返還原物外,更應給付金錢抵償其所得利益,始克回復原狀。是我民法明定身體健康之傷害,應為金錢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自無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餘地。原審竟憑該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就醫藥費及慰藉金加給利息,顯有錯誤。」(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016號、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既為財產之損害,依上說明,自應以返還上開財物之利益及該財物力所生之利益。原告受損彩券之金額為19000元,又 被告因該彩券另獲利10000元,自應返還原告計29000元,應堪認定。 3、原告除受29000元之損害外,未據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尚有其 他損害,因之,原告請求超過29000元部分,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至訴訟費用部分,雖無兩造應負擔之費用額,然本件原告之請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仍應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附此敘明。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