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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聲字第2號

聲請聽取錄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曾鴻銘

聲請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聽取錄音事件(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登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具狀聲請觀看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前各庭訊光碟內容對造筆錄等語。

二、經查:

1、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本院於104年7月1日及104年8月28日分別函知聲請人以書面明確表示真意及三日內具狀表示是否進行,業經聲請人於收受,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函及聲請人104年9月4日之回執在卷可按。

2、聲請人僅於104年9月4日具狀表明願就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進行聽取各次前開庭訊對造筆錄等語,而上開本院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業經通知聲請人進行聽取進行事宜。

3、而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16日裁定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於104年7月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一造辯論之聲請,並經送達於聲請人郵政信箱而確定,此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函在卷可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要旨參照 )。而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既未依本院104年7月1日及104年8月28日函示補正,復僅就本院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進行聽取庭訊對造筆錄,依上所述,自應駁回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聽取錄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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