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聽取錄音事件(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登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5日具狀聲請觀看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前各庭訊光碟內容對造筆錄等語。
二、經查:
1、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本院於104年7月1日及104年8月28日分別函知聲請人以書面明確表示真意及三日內具狀表示是否進行,業經聲請人於收受,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函及聲請人104年9月4日之回執在卷可按。
2、聲請人僅於104年9月4日具狀表明願就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進行聽取各次前開庭訊對造筆錄等語,而上開本院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業經通知聲請人進行聽取進行事宜。
3、而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16日裁定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於104年7月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一造辯論之聲請,並經送達於聲請人郵政信箱而確定,此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函在卷可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要旨參照 )。而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既未依本院104年7月1日及104年8月28日函示補正,復僅就本院104年營保險簡字第1號進行聽取庭訊對造筆錄,依上所述,自應駁回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營小調字第45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