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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暉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25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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