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暉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營簡字第2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暉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