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張瑞欽
- 上訴人被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哲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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