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 原 告
- 吳文忠
- 被 告
- 天眼資訊工程行即何天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眼資訊工程行即何天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