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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原告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崇
訴訟代理人
盧忠益
被告
吉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吉成環保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樓,此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即應由被告營業所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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