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 原告
-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永崇
- 訴訟代理人
- 盧忠益
- 被告
- 吉成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博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吉成環保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樓,此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即應由被告營業所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