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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靚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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