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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陳俊宏、吳東進、翁茂鍾、李錫祿、張麗英、張明道

  • 原告
    黃健治
  •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益鄧文簡王茂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林明星 被   告 李明輝 被   告 鄭詩議 被   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翁茂隆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   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   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邱進益 被   告 鄧文簡 被   告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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