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陳俊宏、吳東進、翁茂鍾、李錫祿、張麗英、張明道
- 原告黃健治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之繼承人、鄭崇裕、鄭崇華、鄭平、鄭安、謝霈之繼承人、謝逸英、謝深彥、謝源和、海英倫、海英俊、張安妮、張麟德、柯陳招弟、柯子興、柯維恩、柯慈恩、李黃秀美、李忠傑、李沛穎、王淑如、李澤元、莊炎山、羅益強之繼承人、許榮源、黃崇興、梁克勇、張訓海、張明忠、劉春條、陳永清、彭宗平、趙台生、李吉仁、黃光明、蔡文蔭、王淑玲、許祿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宏、林明星、李明輝、鄭詩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茂隆、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益、鄧文簡、王茂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18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裕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謝霈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謝深彥 被 告 謝源和 被 告 海英倫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張安妮 被 告 張麟德 被 告 柯陳招弟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柯維恩 被 告 柯慈恩 被 告 李黃秀美 被 告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被 告 王淑如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羅益強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劉春條 被 告 陳永清 被 告 彭宗平 被 告 趙台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蔡文蔭 被 告 王淑玲 被 告 許祿寶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林明星 被 告 李明輝 被 告 鄭詩議 被 告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翁茂隆 被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被 告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被 告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邱進益 被 告 鄧文簡 被 告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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