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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48號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何康民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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