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48號
- 原告
-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何康民
- 被告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曾怡靜律師
黃忠一
陳信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4,400元,未如數繳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陳哲偉律師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