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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48號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何康民
被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黃忠一

      陳信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4,400元,未如數繳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陳哲偉律師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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