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82號原 告 陳尤萬里 訴訟代理人 陳詩雅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 同年12月26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