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靚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靚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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