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哲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