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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夏明宇

上訴人即被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哲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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