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補字第7號原 告 吳文忠 被 告 天眼資訊工程行即何天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眼資訊工程行即何天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