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傑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傑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福本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