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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 當事人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黃荐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荐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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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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