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楠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荐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