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黃楠傑
- 當事人龍憶興業有限公司、黃荐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荐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玉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