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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荐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等,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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