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楠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荐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等,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